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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社会各界知名人士联合会章程
二00四年一月十日首届一次全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运城市社会各界知名人士联合会是经运城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运城市社会各界知名人士联合会是运城市社会各界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自治性地方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联合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开展联络、协调、服务活动,团结、联合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发挥各自优势,努力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多做贡献。

第四条 本联合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市委统战部,市民政局是本会的登记机关,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联合会的会址设在运城葡萄园街22号三楼。电话:2287006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联合会本着自立、自治、自养、自律的四自发展工作。

1、 广开信息渠道,为立项,招商、引资穿针引线,铺路搭桥,当运城经济的使者。

2、 利用各种场合宣传各界知名人士业绩,造成人人关注名人、人人敬仰名人、人人学习名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3、 组织专家、学者就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某些专题,进行研究考察,向市委、市政府谏言献策,当市委、市政府的智囊团;

4、 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如组织名医巡诊、文化下乡、科研人员下基层进行咨询服务、课题研究等;

5、 开展国际和港、澳台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

6、 倾听名人心声意愿,保护名人专利权、出版权、名誉权等佥权益不受侵犯;

7、 举办各种形式的会员联谊会,为名人思想交流,感情联络提供便利;

8、 积极参加省名人联合会及同本联合会有关联的组织活动,以扩大联合会社会声誉、影响力及辐射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联合会由有一技之长、国家承认、社会公认、群众拥护、取得高级职称、人们普通关注、敬仰的人士组成。同时吸收海外河东籍对人类有特殊贡献、河东籍在全国副省级以上党政军要员,以及本地大中型企业,社会团体、宗教界、民主党派头面人物参加。本联合会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1、 拥护本联合会章程;

2、 自愿加入;

3、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

4、 有团体精神和奉献精神;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表;

2、 递交个人小传或单位概况;

3、 本联合会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

4、 本联合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1、 享有本联合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有权对本联合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3、 享受本联合会各种形式庆贺或慰问;

4、 免费赠阅本联合会会刊;

5、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 维护本联合会声誉;

3、 积极参加本联合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有条件的会员、会员单位要为联合会举办的各种活动提供便利;

4、 按照理事会规定数额,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由会员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缴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1、 制定修改章程;

2、 选举或罢免理事;

3、 审议本联合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4、 通过本联合会名誉会长、特别顾问、顾问、特邀理事人选;
5、 通过本联合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全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度召开一次,需表决事项必须有参会三分之二人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1、 选举或罢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2、 决定名誉会长、特别顾问、顾问、特邀理事人选,提交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3、 听取办事机构工和汇报和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决议必须经参会半数以上人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的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闭会期间研究解决本会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

1、 执行理事会决议;

2、 筹备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3、 通过会员入会资格审查;

4、 决定会员退会或除名;

5、 制定本联合会机构设置,决定各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常务理事会可不定期召开,会议决议有参会半数以上人员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条件:

1、 政治素质好;

2、 贡献突出,有社会影响力;

3、 具有行业代表性;

4、 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5、 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6、 秘书长(由常务副会长兼任)必须为专职。

第二十三条 本联合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秘书长是本会的组织才和实施者。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会设轮值常务副会长五名,其职权:

1、 负责按洽上级联合会和有关联组织负责人或当地党政领导;

2、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3、 检查指导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4、 关心会员疾苦,不定期对会员进行走访。

第二十六条 闭会期间,主持本联合会日常工作的为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职权

1、 笄制定本联合会具体工作的实施方案及办法;

2、 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

3、 负责本联合会经费的筹措和经费支出;

4、 总结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收支预算及财务收支报告;

5、 主持《河东名人》会刊的编辑、出版和发行;

6、 同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保持经常联系,取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对本会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 名誉会长、特别顾问、顾问、特邀理事有权对本联合会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十九条 本联合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团,以保证联合会工作依法开展和会议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主要由会费、中介服务费、赞助费、开展活动捐赠费以及会刊广告收入、政府资助和其他合法收入组成。

第三十一条 经费支出接受理事会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联合会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或私分。

第三十三条 本联合会工作人员的报酬、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联合会开办经费由第一发起人垫支,待联合会有收入后,按社会利率连本带息逐步还清。

第三十五条 本联合会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对章程进行修改和完善。章程的个性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方案,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联合会因故需注销,其程序为:

1、 常务理事会提议;

2、 理事会通过;

3、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4、 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5、 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 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全权债务及善后事宜。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联合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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